企業名稱:鄭州合誠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
聯系人:喬總
QQ:974240218
郵箱:qiaopan@hcjz1998.onaliyun.com
地址:鄭州市金水區三全路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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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黑白合同糾紛實際上是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一類,因該類糾紛具有特殊性,故給予單獨介紹.該類糾紛的爭議焦點是黑白合同的效力問題。勞務分包黑白合同的效力與黑白合同出現的先后順序有直接關系.根據出現的先后次序不同可以將勞務分包黑白合同分為以下三種類型:黑合同簽訂在前白合同簽訂在后、白合同簽訂在前黑合同簽訂在后,黑合同與白合同同時簽訂。
1.黑合同在前白合同在后的勞務分包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黑合同在前白合同在后的情況下,勞務作業發包人違反《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對須進行招標的勞務分包工程沒有進行招投標即確定了勞務作業承包人并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即黑合同;之后為了應付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合同雙方當事人就黑合同約定的勞務分包工程進行虛假招標并根據虛假的招投標文件簽訂中標合同,即白合同。黑合同效力。首先,合同雙方均希望按黑合同所約定的內容訂約并照此完成勞務分包工程.合同雙方也按各自的內心真愈簽訂了黑合同,所以合同雙方的效果意思和表示行為是一致的,即合同雙方在黑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但是,黑合同的汀立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而《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相關法規規定該等勞務分包工程須進行招投標;顯然黑合同的訂立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
那么《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是否屬于效力性的強制性規范呢?《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根據該條規定,對于須進行招標而沒有招標的項目,須進行招標;既然要進行招標.之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自然不能對合同雙方產生拘束力,故該條規定實際上否認了未進行招標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另外.對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也使包括國有資金在內的建設資金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從而直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根據所述區分管理性強制規范和效力性強制規范的標準,《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應該屬于效力性的強制性法律規定,而黑合同因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效力性的強制性法律規定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白合同效力。首先,勞務作業發包人沒有按白合同內容發包工程的效果憊思,勞務作業承包人也沒有按白合同內容承包工程的效果意思.勞務作業發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簽訂白合同的表示行為與各自的內心效果意思不一致.即雙方在白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各自真實的憊思表示。其次,這種情況下的招投標活動是在招標人和投標人申通的悄況下進行的,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中“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申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的規定,該等招投標及中標無效,根據無效的中標通知書簽訂的合同自然亦無效,這是《司法解釋》第一條所明確規定的。故,此等情況下的白合同因為不是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憊思表示.也因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中關于申通投標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
綜上,黑合同簽訂在前白合同簽訂在后的勞務分包黑白合同通常悄況下均是無效的。根據《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在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悄況下,只要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勞務作業承包人可請求勞務作業發包人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問題是,在存在黑白兩份合同且兩份合同均無效的情況下.勞務作業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參照依據是黑合同還是白合同呢?我們認為以黑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參照依據更為合理,因為黑合同的內容是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合同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
2.白合同在前黑合同在后的勞務分包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此種悄況下,勞務作業發包人依法進行了招投標活動并確定了中標人,之后招標人和中標人根據招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訂立了勞務分包合同.即白合同,隨后招標人與中標人通過重新簽訂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修改了之前簽訂的白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工期、質量標準等實質性條款.重新簽訂的合同或補充協議即為黑合同。
白合同效力。首先,在白合同簽訂之時,合同雙方均希望按白合同所約定的內容訂約并照此完成工程建設,合同雙方也按各自的內心真意簽訂了白合同,所以合同雙方的效果意思和表示行為是一致的,即合同雙方在白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其次,白合同中的勞務作業承包人是勞務作業發包人依法通過招標活動確定的中標人,白合同亦是根據投工程,合同雙方也按各自的內心真意簽訂了黑合同,所以合同雙方的效果憊思和表示行為是一致的,即合同雙方在黑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但是,黑合同的訂立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而《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相關法規規定該等勞務分包工程須進行招投標;顯然黑合同的訂立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
那么《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是否屬于效力性的強制性規范呢?《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根招該條規定,對于須進行招標而沒有招標的項目.須進行招標;既然要進行招標,之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自然不能對合同雙方產生拘束力,故該條規定實際上否認了未進行招標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另外,對必招標的項目不招標也使包括國有資金在內的建設資金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從而直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根據L文所述區分管理性強制規范和效力性強制規范的標準,《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應該屬于效力性的強制性法律規定,而黑合同因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效力性的強制性法律規定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白合同效力。首先,勞務作業發包人沒有按白合同內容發包工程的效果愈思,勞務作業承包人也沒有按白合同內容承包工程的效果意思.勞務作業發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簽訂白合同的表示行為與各自的內心效果憊思不一致,即雙方在白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各自真實的9思表示.其次,這種情況下的招投標活動是在招標人和投標人申通的悄況下進行的,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中“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申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的規定,該等招投標及中標無效.根據無效的中標通知書簽訂的合同自然亦無效,這是《司法解釋》第一條所明確規定的。故.此等情況下的白合同因為不是合同當事人的真實念思表示,也因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中關于申通投標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