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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糾紛常見3種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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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糾紛常見3種解決方式

            發布日期:2016-07-27 作者:鄭州合誠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 點擊:

              勞務糾紛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這四種糾紛解決方式也是勞務糾紛的主要解決方式。


              糾紛解決方式的正式選擇對于勞務糾紛的妥善解決有著重要意義.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不僅能夠以較低的成本在較短的時間內使勞務糾紛得到解決,平息糾紛各方內心的怨債,而且能夠使糾紛各方的關系恢復到糾紛發生前的狀態,從而促進社會生產和社會和諧。


              一、協商


              協商是指勞務糾紛各方自行組織談判或者以其他自由方式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協商是勞務糾紛各方自行解決爭議的方式。實際上,在眾多的勞務糾紛中,最后以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的糾紛數旦所占比例并不大.更多的勞務糾紛是通過糾紛各方協商一致解決的。另外,在一般情況下,協商也是勞務糾紛各方解決爭議的首選方式;通常情況下,勞務糾紛各方只會在協商不成時才會選擇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


              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協商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成本低。由于協商是糾紛各方自行進行的,沒有第三方參與,協商方式、協商地點等均以糾紛各方收憊悠為準,所以以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成本非常低。第二,效率高.由于協商沒有第三方參與,程序上亦沒有要求,以方便糾紛各方為原則。所以以協商方式解決糾紛的效率比較高。第三.充分體現糾紛各方的意愿。以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時.只要糾紛各方自愿同意并接受解決方案即可.不需要糾紛解決方案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所以協商是糾紛各方的愈志體現最全面最徹底的糾紛解決方式。第四.最大限度地保護糾紛各方之間的感情和聯系。在以協商方式解決糾紛,協商一般是在友好的氛圍下進行的,解決方案是糾紛各方自愿達成并接受的,糾紛各方在協商過程中一般會求同存異.避免傷害感情。第五,糾紛解決的不確定性。以協商方式解決勞務糾紛不一定能夠使糾紛獲得解決。在勞務糾紛各方的要求差異過大,或糾紛各方不能相互妥協的情況下,勞務糾紛無法通過協商方式解決。


              協商的特點決定勞務糾紛的各方必須有進行協商的意愿.以協商方式解決勞務糾紛還需要:第一,糾紛各方相互理解和體諒,即糾紛一方基于對對方主觀情況的了解。能夠諒解對方在糾紛中的過失或理解對方提出的要求的合理性,從而在一定的條件下放棄或部分放棄對對方的請求或者滿足或部分滿足對方的要求。第二,糾紛各方能夠相互妥協,即糾紛一方基子一定的原因,以犧牲一定的利益為代價,換取另一部分利益的實現。第三,糾紛各方能夠相互認同,即糾紛各方基于一定的原因對爭執的事實或法律間題在認識上趨于一致,從而達成共識.


              二、調解


              調解是指糾紛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各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在視國有著悠久的歷史,一直都是我國在糾紛解決領域中的創新和特色,已經為很多國家所借鑒??梢哉f,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是我國傳統文化的組成部分。


              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相比,調解有如下特點:(1)程序相對靈活。相對于仲裁和訴訟來說,調解無須遵循嚴格的程序。(2)糾紛解決結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解調人員一般是以巾立的地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德對糾紛各方進行勸導并促使糾紛各方達成協議。(3)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感悄,維持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商業聯系。調解這種糾紛解決方式的主旨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以和為貴”.這也是調解盛行于中國古今社會的原因。糾紛各方“求和”的心理一般出于對彼此感情的珍視.相對于訴訟、仲裁這種對抗性強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更能夠保護糾紛各方的感情,也能夠維持糾紛各方之間的商業聯系。


              調解按照調解人員的來源不同可以分為民間調解和機構調解.民間調解是指由糾紛各方所熟知的來自于民間的某個自然人主持的調解:機構調解是指糾紛解決機構中特定人員主持的調解。


              調解按照調解機構的不同可以分為人民調解、仲裁機構調解和人民法院調解.(1)人民調解。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硫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調解方式。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人民調解工作應遵循的原則有:①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進行調解。②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進行調解。③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④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經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2)仲裁機構調解。仲裁機構調解又稱仲裁中調解,是指在仲裁過程中按照當事人自愿原則組織進行的協調活動.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由仲裁員擔任調解員,并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出具調解書,該調解書是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仲裁中調解在建設工程勞務糾紛中得到了積極有效的應用。(3)人民法院調解。又稱訴訟中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自愿、平等的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和結案方式。人民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糾紛各方在審判人員參與下達成的調解書經人民法院確認并為糾紛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和強制執行力。


              對于建設工程勞務糾紛來說,仲裁機構調解和人民法院調解在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后才可能發生.而人民調解也無法適應建設工程勞務糾紛專業性強、技術性強的特點。為了使更多的建設工程勞務糾紛在起訴或申請仲裁前通過具備專業背景的調解人員的調解活動而定紛止爭,中國建筑業協會成立了專門的勞務糾紛調解機構—中國建筑業協議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該調解機構專門對建設工程領城中的勞務糾紛進行解調.這種行業協會組織的調解也屬于機構調解.本章第四節將重點介紹國建筑業協議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規則。


              三、仲裁


              仲裁是糾紛各方依據各方同憊的仲裁協議,按照約定選用的仲裁規則由仲裁庭對糾紛進行裁決公斷的爭議解決方式.仲裁的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且提交仲裁的事項是法律允許的,且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客觀存在.


              與解決民事糾紛的其他方式相比較,仲裁有如下特點:(1)糾紛范圍的特定性,這表現在仲裁只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當事人約定的仲裁事項進行.這就意味著,并不是所有的勞務糾紛都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決,比如勞務分包中勞動爭議即不能通過商事仲裁解決.只有法律規定范圍內的、納人仲裁協議的勞務糾紛才能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程序的相對規范化.這主要表現為,在仲裁請求的提出、當事人就糾紛所涉及的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的陳述、證據的提出及調查、仲裁員對爭議的審理及判斷等方面,都有較嚴格的程序規范。程序的相對規范化也使得糾紛各方利用該程序解決糾紛須付出比協商和調解更高的代價。(3)保密性高。審理和裁決原則上不公開,即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的結果原則上不向杜會和民眾公開。這是仲裁與訴訟最大的區別之一從而也成為糾紛當事人選擇仲裁還是訴訟來解決糾紛所考慮的主要因素。這一特點.主要是基于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的需要,也是為了將糾紛給當事人在杜會上造成的負面影響減少到最小的程度.社會實踐中,許多商業機構選擇仲裁而非訴訟來解決糾紛,往往就是基于對仲裁的這一特點的考慮.過程與結果既與當事人的愈壓相聯系.又與國家的司法制度密切相關.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方面,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可以比較自由地充分反映自己的意愿,如果雙方達成共識,仲裁的裁決原則上可以按當事人的競愿作出;另一方面,當事人可以利用國家的司法制度,在仲裁過程中和仲裁結果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比如,在仲裁過程中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在仲裁裁決作出后,可以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申請擻銷 與訴訟相比,仲裁還具有如下特點:(1)效率高。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后立即生效。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糾紛各方不服一審判決還有權上訴:上訴的提出和審理都需要時間,所以一般悄況下仲裁比訴訟的效率高。(2)靈活性大.糾紛各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仲裁機構、選擇仲裁員,甚至選擇仲裁的地點。而在訴訟情況下。糾紛各方只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選擇對糾紛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來決定審判員、審判的程序、開庭的時間和地點等.(3)專業性強。建設工程勞務糾紛可能涉及工程造價、招標投標、建筑施工等領域專業知識,糾紛各方在申請仲裁時可以選擇具備上述領域專業知識或工作背景的仲裁員對爭議進行裁決,具備專業背景的仲裁員作出的仲裁裁決更具有權威性和說服力。而審判員則很少具備這樣的專業背景和工作經驗.


              四、訴訟


              訴訟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糾紛解決方式。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手段,是指糾紛當事人將爭議提交給國家審判機關.通過法定的訴訟程序對糾紛進行解決.訴訟主體在訴訟的整個過程中都必須遵循法定順序、方式和步驟。訴訟程序經過長時間的發展已經成為了有效的公力救濟手段。


              與其他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具有如下特點:(”代表國家愈志。糾紛的解決者是代表國家愈志的享有司法權的人民法院。由國家介人民事糾紛的解決.意味著糾紛的解決過程和糾紛的解決結果反映的主要是國家的意志.糾紛當事人的憊志對糾紛解決的影響被削弱,糾紛解決結果具有合法性。(2)程序性最強.糾紛的解決過程有嚴格的程序.這主要表現為.從當事人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到人民法院對糾紛事實的調查,以及人民法院對糾紛所涉及的事實的判斷和法律的適用,均有一套完整系統的步辣和程序。訴訟的程序性強是人民法查明事實的需要,也是向社會顯示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意志公正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然要求。(3)糾紛解決結果具有強制性。訴訟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糾紛解決方式。在民事訴訟中主要表現為:在訴訟當事人不a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成裁定.時,人民法院有權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采取強制執行猜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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